22. 享有保障收入的权利
倘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,多数人获得体面生计的唯一途径便是拥有一份工作,而社会中的人又远多于工作岗位,那么显然,许多人将不得不依赖某个有工作的人来维生。如今,这个国家约半数的女性、许多老年人以及所有的年轻人,都处于此等境地。只要他们继续如此,谈论他们的独立或平等权利,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不切实际的。倘若他们只能从某个有工作的人那里,才能获得所需之物,那么那个工作者或养家糊口的人,便会觉得他有权对他们发号施令。并且,在很大程度上,无论法律如何规定,他都是对的。他们除了听命于他,别无选择,因为他们已无处可去。
在我们的社会里,当我们谈论妇女或儿童的平等权利时,我们所谈论的,必然主要是中上层及富裕阶级。在那些阶层里,女性乃至年轻人,更有可能拥有一些自己的钱,或者他们更容易在现有的工作中谋得一席之地,或者他们能更容易地从其他有钱人那里获得帮助。而多数人,并没有这些选择。中下层及贫困的妇女儿童,将继续被禁锢于对某个工作者的依赖之中,除非他们能拥有某种属于自己的、可靠的收入来源。
因此,每个人选择独立的权利,倘若不是在一个给予每个人某种最低保障收入的社会里,便很难具有充分的意义。为何应支付此等收入,其数额应是多少,应如何筹措资金,实现它的心理与政治障碍何在,克服这些障碍的有效策略又可能是什么——所有这些问题,都值得用远超我在此所能给予的篇幅来探讨。我所提议的是,此等收入应得到保障,不仅给予所有成年人——无论男女、单身或已婚——也同样给予所有儿童,直至极年幼的年纪——只要孩子想要领取它。因为显而易见,离家的权利、旅行的权利、寻找其他监护人的权利、选择居所(倘若愿意,亦可独居)的权利,对多数年轻人而言,倘若他们无法获得生活所需的金钱,便不可能是积极或有意义的权利。一些人会反对,认为如此程度的财务独立,或许会削弱家庭的纽带。但国家不应利用贫穷的威胁,作为维系家庭或其他个人关系的粘合剂。
倘若一个孩子作为依赖者生活,由一位长辈监护人支付其食宿、衣物及其他必需品,那么孩子的收入中,是否应有一部分交给这位长辈,以分担这些开销?倘若是,又应是多少?倘若孩子是依据与他自己选择的次要监护人达成的双方协议而生活,他们或许早已对此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一致。倘若监护人并不富裕,他或许会对孩子说:「你若想来此居住,便须为自己的生活支付若干费用。」倘若监护人较为富有,他或许便不会如此要求。倘若孩子与监护人日后对协议的这一部分感到不满,他们可以再次商议。在紧要关头,监护人总可以说:「你若不愿支付那笔钱,我们便无力供养你,你也无法再住在此地。」不过,在所有其他方面都愿共同生活的人们,似乎不太可能在这一点上闹翻。
但是,父母,即主要监护人,却不能对孩子说,要么付钱,要么走人。那么,他该如何从孩子的收入中,获得一个公平的份额呢?什么才算是公平的份额?这些事宜,是否应写入法律?出于一些如今或许已显而易见的原因,我宁愿不。或许,可以有一条统一的规定:倘若一个孩子与其主要监护人同住,其收入的某个百分比将直接支付给该监护人。倘若监护人与孩子之后想改变此等分配,他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。
有人或许会问,倘若一个家庭的每位成员都各自领取收入,各自填写税表并获得税收抵免,这是否会导致无休止的争论,关于这些钱该如何汇总或分享,以及每位成员应为家庭开支贡献多少?是否会像现在这样,每个人都将收入汇入家庭的资金池,将家庭视作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,会更好些?在我所提议的情境下,家庭确实可能会为钱而争吵。但我们今天用以避免此等危险的方式,似乎更为糟糕。说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,其中每个人都将其全部收入贡献于家庭开支,这话听起来固然悦耳。但在实践中,这常常意味着,家庭的全部财产与收入,都属于(通常是男性的)一家之主,而家庭的其他成员,则必须为自己的个人需求,去讨价还价或苦苦哀求。换句话说,我们早已面临着如何分配家庭资源的问题。不同之处在于,今天,家庭中的依赖成员,必须从一个弱势且不平等的地位出发,去讨价还价或哀求;除非他们工作,否则他们没有任何收入,也无权获得任何收入。倘若每个人都各自领取其保障收入,并自行纳税或领取税收抵免,那么家庭中关于金钱的纠纷,很可能会不增反减。但是,这类技术性问题,将必须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,它们不能、也无需在此处被决定。
最后一点应予指出。首先,正是贫穷的威胁与恐惧,将许多人禁锢于对他人的依赖之中。但是,任何一个国家,即便它为每个人都提供了保障收入,也无法克服贫穷或减少对贫穷的恐惧,除非它能不断地降低——或至少保持稳定——人们体面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水平。一个国家,如同一个社区一样,其生活品质的真正试金石,在于其中最贫困的人们,生活得如何。